习近平在中阿合作论坛第十届部长级会议开幕式上的主旨讲话(全文)
李强签署国务院令 公布《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》
党纪学习教育·学条例 守党纪 | 加强全方位管理和经常性监督

广西冯波案二审宣判: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,数罪并罚获刑五年

发布时间:2024-05-16  来源:来宾法院公众号  字体大小[ ]

  冯波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、诈骗、帮助伪造证据一案二审宣判

  2024年5月15日,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(原审被告人)冯波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、诈骗、帮助伪造证据一案二审依法公开宣判。二审判决部分改判了一审判决结果。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冯波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、诈骗罪、帮助伪造证据罪,数罪并罚,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。二审改判上诉人冯波犯诈骗罪,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十万元;犯帮助伪造证据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。数罪并罚,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,并处罚金十万元。

  冯波案系以刘强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案(已另案判决)相关联的案件。二审法院认为,冯波帮助刘强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采取虚构事实、隐瞒真相的方法,通过诉讼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,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,且诈骗数额特别巨大;冯波帮助他人伪造证据,情节严重,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。冯波一人犯数罪,依法应数罪并罚。在诈骗共同犯罪中,冯波起次要作用,是从犯,依法对其适用减轻处罚。原判对冯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九个月的量刑不当,二审依法予以纠正。同时,二审法院认为,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冯波参加以刘强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,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。

  冯波案件二审审理过程中,广受社会关注,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曾更换合议庭法官。二审法院依法启动证据合法性调查程序,组织辩检双方进行法庭调查、法庭辩论和上诉人作最后陈述,充分听取了辩检双方意见,依法保障上诉人及其辩护人的各项诉讼权利。公开开庭审理历时二十余天。庭审后合议庭认真梳理辩检双方意见,围绕案件争议焦点逐一审查全案证据,根据查明的事实,依法作出上述判决。

  开庭审理期间,冯波亲属、律师代表、人大代表、政协委员等社会各界代表参加了旁听。

中国法制传媒网摘编亓淦玉

【免责声明】:以上图、文、音/视频文章内容转载于网络(本网原创文章除外),其版权均属于原作者或归属权利人。我们尊重原创,也注重分享。转发推广仅供学习参考之用,禁止用于商业用途,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。仅供交流学习了解法律、法规、政策,如无意侵犯到贵公司或个人的知识产权,部分文章转发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,若来源标注错误或无意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本网制作采编部QQ号: 3555333776,微信号:GAN160003,请联系我们将立即删除或更正。电话:010-89525216。本网投稿邮箱:3555333776@QQ.COM。通讯地址:北京市通州区通胡大街78号(京贸中心)二层15号。本网原创文章欢迎转载,为尊重和维护原创权利,请转载时务必注明原创作者、来源:XXXXX网站。
点击查看更多评论>>发表感言:
验证码,看不清楚请点击更换。